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Chinese Agri-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HAMA。
第二條 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是國內農產品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聯合起來成立的跨區域跨部門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竭誠為農產品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服務,幫助制定行業標準與制度,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交流與培訓,不斷提高市場的管理和運作水平,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市場的愿望和要求,維護市場的合法權益,增強市場的信息傳遞、產品集散、價格形成的功能,充分發揮市場對引導農產品產銷、增加農民收入、豐富市場供應的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民政部監督管理,其業務主管部門和黨建領導機關是農業農村部。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東三環北路16號全國農業展覽館。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促進農產品市場流通行業持續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反映市場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意見。
(三)組織市場行業內就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革經營機制與體制、改善經營管理、強化服務功能等問題加強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廣先進的管理手段與成功經驗,促進市場建設與管理向現代化方向發展。
(四)配合政府部門組織有關批發市場及其經銷商戶與農業主產區和生產基地開展產銷對接活動,促進農業品牌建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更好地發揮市場保障“菜籃子”供應和助農增收的功能與作用。
(五)組織開展有關市場行業負擔與損害問題的調查,維護市場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市場行業規范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管理與服務行為。
(七)開展咨詢、診斷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提供信息服務。收集、發布國內外農產品市場信息,分析、預測市場行情,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引導,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九)進行人才開發,組織市場經營與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與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訓,以及國內外考察、交流活動,提高人員素質。
(十)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一)完成政府部門委托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依法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具有獨立法定代表人的農產品市場和農業投入品市場,以及大型農產品經銷企業和商戶;
(四)管理規范,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初審,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團體幫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市場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在市場或市場管理部門從事3年以上管理工作;
(四)最高年齡原則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協助會長做好協會經費管理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團體發展之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根據實際給予黨組織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適當工作津貼。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團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